游泳是一项非常健康的运动,相对跑步、哑铃等等,它能运动全身,而且在锻炼的同时还不觉得累,并且对身体的协调性也能起到调整作用,不过游泳也是一项相对危险的运动,每年游泳淹水死亡的事故屡次发生,诸如跳水导致瘫痪的事故也频发,小华就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,他跳水时头部触底,导致瘫痪,那么跳水有什么要注意的呢?
小华在游泳馆游泳,游了几个回合后,小华觉得不过瘾,又走到出发台跳入水中,再次游了几个来回。当小华再次站在出发台跳水时,意外发生了,小华入水后头部触到池底受伤。
经医院诊断,小华脊椎骨折、中枢神经受损伴全瘫。这对小华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,小华刚过而立之年本应享受美好生活,却因瘫痪在床需要他人照顾。小华认为自己入水时头部着地主要原因是因为泳池深度不够造成;另一方面,救生员在他摔伤后也没有及时开展施救,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基于这两点理由,小华将游泳馆告上法庭。
最终,法院作出了游泳馆承担15%责任、赔偿小华45万元的判决。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,有两个原因。首先,小华办理了游泳馆的会员卡,并多次到该游泳馆游泳,应对游泳场地有所了解。案发当天,小华再次从出发台跳入水中,应清楚了解泳池的水深等游泳条件。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情况下,小华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,但是小华却盲目自信,并最终造成了事故,小华应承担主要的责任。
救生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观察和防护,对溺水者进行现场施救,对违反规定的游泳者应进行劝阻、警告直至清除出场。本案中,虽然游泳馆配有救生员,但是在小华第一次从出发台跳入水中时救生员并未及时进行劝阻,导致小华并未在意并再次站上出发台导致事故发生。在事故发生时,救生员是在小华家属发现小华行为出现异常后才进行救助,对小华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法官提醒:近年来,泳池溺水、受伤等安全事故频发,市民在游泳健身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安全,以免乐极生悲。
1、需要佩戴游泳镜
跳水运动员在跳水时没有佩戴游泳镜是经过专业训练的,而有些业务爱好者为了模仿或者担心游泳镜会掉,在不佩戴游泳镜的情况下跳水,这样容易造成眼角膜损伤以及散光的症状。
2、注意正确的姿势
跳水时一定要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进行,因为不正确的跳水姿势容易使肚子先着水,这样有可能伤及内脏,甚至出现脾破裂等致命后果。
3、不要去危险河域
游泳安全事故往往容易出现在野外河流,如果在河、湖、水库跳水,这些地方水下情况复杂,水草石块较多,贸然跳水容易造成伤亡。
4、注意抽经的处理
游泳时发生痛性抽搐(俗称抽筋)是经常遇到的,发生抽筋时要保持镇静,尽快地游上岸。等身体恢复正常后再下水。
纠正抽筋的方法:手指抽筋可将手握成拳头,然后用力把手张开;脚趾抽筋,要赶快把腿弯曲起来,用力把脚趾拉开,扳直;小腿抽筋可先吸一口气,仰浮在水面上,弯曲大腿使与上身成直角,并把膝盖关节也弯曲起来,用力使小腿贴在大腿上,来回振颤几下,然后把腿向前伸直,反复活动,直到恢复正常为止。如抽筋的情况比较重或持续发生抽筋就不要再继续游泳了。
5、注意身上要擦干
跳水后,应即用软质干巾擦去身上水垢,滴上氯霉或硼酸眼药水,擤出鼻腔分泌物。如若耳部进水,可采用“同侧跳”将水排出。
之后,再做几节放松体操及肢体按摩或在日光下小憩15——20分钟,以避免肌群僵化和疲劳。
1、眼角膜损伤
跳水会使人的眼睛受到很大冲击。跳水运动员不戴游泳镜是因为受过专业训练。而没经验的人,有的出于模仿,有的担心游泳镜会掉,不戴泳镜跳水的结果是造成眼角膜损伤以及散光。
2、脾破裂
跳水的人姿势往往不正确,很容易肚子先着水,有可能伤及内脏,甚至出现脾破裂等致命后果。
3、颈椎损伤
跳水时发生颈椎损伤大多是跳水不得法所致。例如,从出发台跳出时蹬台无力,或入水点太近,或蹬台时髋关节未伸直,或入水角度太大,或入水时撞击正在游泳者的身上等等。此外,游泳池水太浅(不足2米)也是原因之一。
如果是在江河湖泊中跳水,河底太浅或水中有木桩、石块等障碍物则是造成颈椎损伤的主要原因。每逢夏季,跳水的人头撞击到河底或障碍物时,引起头颈部扭曲而造成颈椎骨折与脱位的事故时有发生。
4、脑震荡
如果跳水者的脑袋先落进水池中,那么将会引发严重的脑震荡,甚至遭遇头骨碎裂的噩运,可能因此而命丧当场。
5、痉挛抽筋
当跳水者接触水面的时候,由于巨大的重力影响施加到身体,他们经常会遭遇痉挛和抽筋,大量肾上腺素会流进血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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